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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10月7日星期一

【怎定義為性騷擾】

2019.10.07 GEG0188

最近ViuTV推出一套話題原創電視劇「假設性無罪」,以職場性騷擾揭視不良文化為題材。看過第一集很有感覺,因自己亦糟受到言語騷擾對待,只因在工作場所和顧及面子,故一直忍著,但最終也是忍受不了,情緒大受影響,故上月在老公陪同及在一長輩見証下,向該人士表達不滿受到不必要騷擾對待和感覺不舒服,極之討厭,表明自己絶對不願意再跟他有任何接觸,亦已向有關單位作出投訴和備案。

怎樣為之性騷擾?《性別歧視條例》是否監管到在所有環境或場所發生的性騷擾行為?

性騷擾可以直接或間接地透過身體動作或語言去進行。簡單可分為:
1.言語的騷擾
2.肢體上騷擾
3.視覺的騷擾
4.不受歡迎的性要求

如任何人作出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為,而這些行為具冒犯性、侮辱性及威嚇性的,便會構成性騷擾,當中包括作出不受歡而從性方面獲取好處的要求。性騷擾者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,並且可能要向受害者作出賠償。

根據《性別歧視條例》第2(5)條和第2(8)條,任何人向一名男士或女士作出性騷擾行為,均屬違法,而有關性騷擾的條文亦適用於同性關係。舉例,如一名男士性騷擾其他男性,或一名女士性騷擾其他女性,兩者皆可被控告。


http://www.clic.org.hk/tc/topics/antiDiscrimination/sex_discrimination/q4.shtml

資料來源:社區法網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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